企业搬迁引争议 巡回审判解难题
原创 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
在劳动用工领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用人单位解雇员工这一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核心利益,也与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工作紧密相连。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善意的原则,依法谨慎为之。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也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双方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奉贤新城人民法庭副庭长陈蓓法官就审理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被告某塑料制品公司原本在浦东新区南汇某经济园区经营,然而,2022年该园区规划调整,同时公司原厂房的租赁期也即将在2022年底到期。为了配合园区规划,同时兼顾自身发展需求,该公司决定将整个厂区搬迁至奉贤区金汇镇。
2022年9月,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了《搬厂方案调查通知书》。通知书中提到,考虑到搬迁后员工上下班距离的变化,在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公司制定了三种方案供员工选择,分别是免费住宿、免费班车以及每月车费补贴,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一。然而,员工王某在此次通知发布后,并未作出任何选择。之后,公司多次发布相关通知和方案,王某均没有作出回应。王某在原厂址工作到了2022年12月17日,之后便未前往新址报到。直至2023年1月4日,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通知》,以王某旷工7日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公司原本有210多名员工,其中有54人没有跟随公司搬迁到奉贤工作。在这54人中,有14人已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剩下的40人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这40人中,有25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10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便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的原告王某就是这10人之一。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像这种因员工拒绝前往新工作地址上班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和典型性。而且,本起纠纷属于涉群体性纠纷,选择其中一个案件先行审理,对于后续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的示范和指引作用,也更有利于群体性纠纷案件的高效化解。基于此,陈蓓法官将本案的审理地点定在了被告公司新址所在街镇综治中心的联合巡回审判站。该站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共同成立,通过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就地宣传等方式化解劳动争议,让更多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努力打造基层治理工作的“奉法样板间”。
庭审过程中,陈蓓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并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王某未按照被告公司要求前往新址上班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而判断是否构成旷工的关键,则在于被告公司的搬迁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过审理,陈蓓法官认为,原告王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普通员工,搬迁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通勤便利度。但也有以下多种因素需要考虑:1. 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 “上海市”;2. 原告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日、月度旷工累计3日或年度旷工累计10日者,公司可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3. 被告公司因园区规划变更迁移新址,新址并未超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4. 为降低搬迁对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被告公司提前就搬迁方案向员工征求意见,并制定了合理的方案供员工自由选择;5. 原告既没有对被告提供的方案做出选择,也没有向被告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更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就擅自缺勤,在被告催告后仍连续7日未出勤。
综合以上几点,陈蓓法官认为,被告公司的搬迁行为是企业应对外部变化所做出的正常经营调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且公司已经尽了很大努力制定安置方案,充分体现了磋商的诚意。结合搬迁距离以及采取的相应安置措施,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原告应当配合被告的合理工作安排。因此,原告因拒绝搬迁而未到新址报到出勤的行为是不妥当的,构成了旷工。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明显不当之处。于是,陈蓓法官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在此次庭审中,金汇镇人民调解员、园区代表、企业代表、居民代表等2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庭审结束后,陈蓓法官针对劳动争议的相关问题,向观摩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普法宣传。大家纷纷表示,这堂普法课既务实又有效,让人收获颇丰!本案判决后,原告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另外9名涉诉员工的案件也得以快速解决。本次巡回审判,不仅实现了法院以案说法的双倍成效,还大大提高了纠纷的化解效率,同时也让公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得到了提升。
法护营商,永不止步。陈蓓法官表示,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审慎衡量员工的劳动权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妥善处理好各项纠纷,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权益,助力构建规范有序的用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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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陈蓓
原标题:《企业搬迁引争议 巡回审判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