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房一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房政办发〔2020〕2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房一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十房一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0日
十房一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十房一级路项目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两山一江”黄金旅游线路、建设鄂西千里风景廊道的重大工程,是加快推进全市“一心两翼三高地”产业和空间布局落实落地的关键工程,也是改变全县交通条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期盼多年的民生工程。为圆满完成十房一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统一征地拆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十房一级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征地拆迁是十房一级路项目建设前期和基础性工作,事关重大。相关镇村和职能部门要把征地拆迁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在具体工作中要统一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把各项政策以及工作开展的方法、程序向社会公开,让干部、群众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征地拆迁政策,减少顾虑和阻力,全力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一)主要任务。
1.征用土地:包括项目规划区内的永久性征地和施工过程中必需的临时用地。
2.拆迁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渠道、水井等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拆迁。
3.征用林木:包括果树、杂树、苗圃、竹木、茶园等。
4.转移电力、通信干线:包括电力线路、电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
(二)工作要求。
1.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镇村要加强对十房一级路项目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广大群众反复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通过宣传教育让群众清楚地认识到十房一级路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各相关镇村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十房一级路项目建设与本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访维稳、矛盾化解由乡镇负责,“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镇村做好分工协作,切实做到不回避矛盾、不上交矛盾、不激化矛盾,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努力为十房一级路项目创建优良的施工环境。
3.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阻碍十房一级路项目建设的非法行为,确保十房一级路项目建设的正常施工。对煽动群众、阻挠征地拆迁,干扰、破坏十房一级路项目建设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自县十房一级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放线之日起,凡在被拟征土地内突击抢栽、抢种、抢建的,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
5.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依法主张诉求,但不得妨碍征迁工作的实施。相关部门、相关镇村因积极做好协调。对蓄意阻扰施工、打架闹事妨碍工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理、不徇私情。凡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城关镇(桃园社区)永久性征用耕地按Ⅰ类区执行;红塔镇(古桥村、五龙村、谢湾村、朱湾村、况营村、桂坪村、磨石村)永久性征用耕地按Ⅱ类区执行;土城镇(土城村、龙坪村、花门楼村、白鸡铺村、穿山堰村)永久性征用耕地按Ⅲ类区执行;大木厂镇(五谷庙村、黄家营村)永久性征用耕地按Ⅲ类区执行。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2.菜地、果园、茶园、林地、鱼塘补偿标准依据鄂政发〔2019〕22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房县沙沟河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7〕36号)和参照《房县G346军店至窑淮一级路征地和实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平均价790元/平方米(其中:自县十房一级路建设指挥部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按照1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补偿,30日至60日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按照9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补偿,逾期按原标准进行补偿),砖木结构平均价678元/平方米,土木结构平均价549元/平方米,简易房平均价389元/平方米。
(三)林木植被补偿标准,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1.依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房政办发〔2017〕36号文件和参照《房县G346军店至窑淮一级路征地和实物补偿标准》执行。
2.苗圃:通过林业部门评估后进行补偿。
3.泵站、水渠等水利设施列入工程建设部分;漫水桥视具体情况待定;砂石料转运经单位评估后视情况再定;电力、通讯、广电等网络实施转移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四)搬迁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误工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贴等,3人以下的(含3人)按3000元补偿;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
(五)过渡性补助标准。
过渡性生活补助标准1200元/人。
(六)特色产业及住宅装修由第三方评估认定。
四、补偿原则与方法
(一)原则与方法。
1.土地、房屋等实行按权属关系进行补偿。
2.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镇村两级负责对征地面积、土地上的附属物拆迁面积和数量进行登记、核实,测量和计算数据要真实、准确,要与总量相符,不能超出总量。核实准确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村集体组织与权属人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将征地拆迁费实行“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权属人。
3.拆迁补偿费支付方式。拆迁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附属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并交付土地后,没有主体房屋拆迁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费;有主体房屋拆迁的先付拆迁补偿费80%,待新建房屋按城乡规划和统一设计图纸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再付剩余20%补偿费。
4.拆迁户主题房屋拆迁后需重新建房的,按照村镇规划小区进行上楼安置;权属人不要求宅基地建房的、自行安置(含外迁购房等)的,凭拆迁户出具购房不动产证书,由镇、村直接按拆迁户安置宅基地户均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不拆迁主房的不安排房屋新建;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各机关、事业单位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只按标准进行实物补偿,由权属单位自行拆除,不实行奖励。
6.坟墓迁移应先迁移、后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将坟墓迁移费一次性发给迁移户。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墓处理,不予补偿。
(二)拆迁安置原则。
拆迁安置实行自行安置和集体集中安置相结合,由镇村集体因地制宜组织实施。
(三)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1.镇、村召开会议后向拆迁对象送达拆迁通知书。
2.拆迁对象对各项政策若有疑问,可依次向镇、县指挥部或相关单位进行咨询、了解政策,但应积极配合拆迁。
3.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其他事项。
1.各村之间的插花地,如实物指标调查时界定有误,以村为单位书面上报镇、县十房一级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解决。
2.被征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凭证采伐,由各村统一到县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
3.安置小区选址、征地、规划、“三通一平”和建设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农村能源、人畜饮水等已到户项目,按标准补偿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按现行政策安排到户新建计划,恢复原设施。拆迁户因拆迁建房需要转移用电、电话、有线电视的,免收入户费和新建房屋户外的材料费、工时费。供水、供电等单位要将拆迁小区水电路、通讯、电视等设施的新建迅速列入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4.财务拨款时,补偿对象需提供相关资料和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复印件);特色产业及住宅装修补偿时需提供评估报告。
五、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征地补偿资金不足部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补偿金的拨付,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镇村财政设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对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账专管专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款必须按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和拖欠。因违法违规行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应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