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申请(新证)
在省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
1、取得设有妇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所需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6份。首页须附提交材料文件目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及复印件;
4、筹建产前诊断中心的批复;
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6、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业务用房和技术条件;
7、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8、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相关技术规范;
9、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10、未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机构,还应当提交与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大学、科研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11、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产前诊断);
12、网络组织建设,应提交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办事窗口
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
交通指引:1、地铁8号线鹭江站C出口往西走100米;2、公交车康乐村站。
审批流程
申请→ 受理(验证)→ 经办人初审→专家评审→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领导签发→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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