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刚走娃就病,能索赔吗?
在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月嫂”逐渐成为许多中国育儿家庭的“刚需”。不过,新生儿免疫力较弱,护理过程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雇主与月嫂之间的纠纷。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今年2月,张某夫妇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12800元购买为期22天的专业月嫂服务。服务结束后第6天,新生儿出现腹泻症状。经医院诊断,可能与喂养不当有关。张某认为,月嫂在服务期间将新生儿单次喂奶量从100毫升提升至120毫升,存在过度喂养,直接导致了宝宝健康问题,遂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月嫂服务费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4300元。
恩施市人民法院驻综治中心诉讼服务团队接到案件后,先引导原告去综治中心先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也均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合同履行期间,新生儿并未出现身体不适情况,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新生儿身体不适与月嫂提供的服务有直接关系。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官邀请综治中心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与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向原告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应体谅服务方依约履职的付出。同时,引导被告换位思考,理解原告初为父母对新生儿健康的焦虑。
经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700元。至此,此案圆满化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月嫂结束护理服务后,新生儿若出现身体不适,能否向母婴护理公司索赔?
法官认为,本案中月嫂已在合同期内妥善履行全部义务。由于新生儿的腹泻症状发生在服务结束6天后,且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新生儿腹泻与月嫂服务期间的喂养不当存在关联。而在实际生活中,新生儿的个体差异、外部环境变化等均可能诱发腹泻。
因此,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将新生儿身体不适归咎于月嫂服务不当,于法无据,难以获得支持。
不过,随着月嫂市场的发展,其潜藏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明确的是,若在服务合同存续期间,新生儿出现身体不适,且经查证确系月嫂存在服务不当行为所致,新手父母完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服务提供方主张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