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0/12/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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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通过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情况开展调查,获取有代表性的家庭服务业统计数据,为制定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提供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情况、家庭服务内容、从业人员情况、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情况、家政服务员培训及获得相关职业资格情况等,常住居民家庭使用的家政服务员基本情况,如招用方式、服务内容、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情况等,常住居民家庭使用家政服务员的需求等。
本调查涉及2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7)小类:
1.家庭服务(8010):指雇佣家庭雇工的家庭住户和家庭户的自营活动,以及在雇主家庭从事有报酬的家庭雇工的活动,包括钟点工和居住在雇主家里的家政劳动者的活动。
本调查的家庭服务主要包括:家庭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家庭婴幼儿照护、家庭饮食服务、家庭保洁服务、家庭事务管理、居家老人照料、家庭病人陪护和其他家庭服务。
2.其他清洁服务(8219):指专业清洗人员为企业的机器、办公设备的清洗活动,以及为居民的日用品、器具及设备的清洗活动,包括清扫、消毒等服务。
本调查只包括为居民家庭进行的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地毯清洗服务、厨房设备清洗服务、其他生活清洗和消毒服务、害虫防治服务、灭鼠及预防服务,不包括家庭以外的其他清洁服务。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从全国72个家庭服务业体系建设中心城市(或直辖市的区,下同)和五部门确定的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区)中,选择36个城市开展调查。
1.调查城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调查城市辖区范围内镇或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委会)中使用或未使用家庭服务员的常住居民家庭,不包括辖区内县级辖区、乡,以及镇或街道办事处所属的村委会。
调查对象分为4类:一是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不包括未向家庭提供服务的法人单位),二是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不包括未向家庭提供服务的个体经营户),三是常住居民家庭,四是常住居民家庭使用的家政服务员。
四、调查方法
1.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调查,以取得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提供的家政服务分类,从业人员规模和结构,经营(活动)情况,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况。
2.常住居民家庭及使用的家政服务员采用重点调查,以此取得家政服务员的年龄结构,学历和培训情况,从事家政服务的时间和服务内容,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和收入水平,以及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是对了解家庭服务业情况的补充调查,不推算总体。常住居民家庭的选取由调查城市根据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确定,对被选取的常住居民家庭中使用的家政服务员逐一进行调查。各调查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使用家政服务员情况选择不少于400户开展调查,常住居民家庭使用家政服务员需求情况选择不少于200户开展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调查中心)统一组织开展调查,对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
2.调查城市所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对本地区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3.调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家庭服务业法人单位填报调查表,组织调查力量对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户、常住居民家庭及使用的家政服务员进行访谈调查、填报调查问卷、审核问卷、录入数据、报送调查数据,完成调查后总结调查工作,开展调查数据分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调查中心,抄送所在省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调查中心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总结调查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所得全国汇总数据和资料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使用。加强与其他来源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加强调查数据质量评估。质量符合发布要求的调查数据,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由法定主体通过有关媒体发布。
本调查所得资料,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主要数据报中办、国办。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公布的数据,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公布的数据外,不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申请使用调查数据的,确实有必要的,在签订保密协议后抽取直接相关的部分数据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有关单位,共享责任人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有关单位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一、调查目的
通过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情况开展调查,获取有代表性的家庭服务业统计数据,为制定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提供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情况、家庭服务内容、从业人员情况、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情况、家政服务员培训及获得相关职业资格情况等,常住居民家庭使用的家政服务员基本情况,如招用方式、服务内容、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情况等,常住居民家庭使用家政服务员的需求等。
本调查涉及2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7)小类:
1.家庭服务(8010):指雇佣家庭雇工的家庭住户和家庭户的自营活动,以及在雇主家庭从事有报酬的家庭雇工的活动,包括钟点工和居住在雇主家里的家政劳动者的活动。
本调查的家庭服务主要包括:家庭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家庭婴幼儿照护、家庭饮食服务、家庭保洁服务、家庭事务管理、居家老人照料、家庭病人陪护和其他家庭服务。
2.其他清洁服务(8219):指专业清洗人员为企业的机器、办公设备的清洗活动,以及为居民的日用品、器具及设备的清洗活动,包括清扫、消毒等服务。
本调查只包括为居民家庭进行的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地毯清洗服务、厨房设备清洗服务、其他生活清洗和消毒服务、害虫防治服务、灭鼠及预防服务,不包括家庭以外的其他清洁服务。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从全国72个家庭服务业体系建设中心城市(或直辖市的区,下同)和五部门确定的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区)中,选择36个城市开展调查。
1.调查城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调查城市辖区范围内镇或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委会)中使用或未使用家庭服务员的常住居民家庭,不包括辖区内县级辖区、乡,以及镇或街道办事处所属的村委会。
调查对象分为4类:一是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不包括未向家庭提供服务的法人单位),二是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不包括未向家庭提供服务的个体经营户),三是常住居民家庭,四是常住居民家庭使用的家政服务员。
四、调查方法
1.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调查,以取得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提供的家政服务分类,从业人员规模和结构,经营(活动)情况,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况。
2.常住居民家庭及使用的家政服务员采用重点调查,以此取得家政服务员的年龄结构,学历和培训情况,从事家政服务的时间和服务内容,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和收入水平,以及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是对了解家庭服务业情况的补充调查,不推算总体。常住居民家庭的选取由调查城市根据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确定,对被选取的常住居民家庭中使用的家政服务员逐一进行调查。各调查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使用家政服务员情况选择不少于400户开展调查,常住居民家庭使用家政服务员需求情况选择不少于200户开展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调查中心)统一组织开展调查,对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
2.调查城市所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对本地区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3.调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家庭服务业法人单位填报调查表,组织调查力量对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户、常住居民家庭及使用的家政服务员进行访谈调查、填报调查问卷、审核问卷、录入数据、报送调查数据,完成调查后总结调查工作,开展调查数据分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调查中心,抄送所在省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调查中心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总结调查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所得全国汇总数据和资料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使用。加强与其他来源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加强调查数据质量评估。质量符合发布要求的调查数据,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由法定主体通过有关媒体发布。
本调查所得资料,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主要数据报中办、国办。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公布的数据,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公布的数据外,不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申请使用调查数据的,确实有必要的,在签订保密协议后抽取直接相关的部分数据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有关单位,共享责任人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有关单位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