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杭96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杭96号建议《关于增加公共场所(单位)母婴哺乳室数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出发,大力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哺乳室(母婴室、妈咪暖心小屋)建设,截止2020年底,全省共建成母婴哺乳室5175家,其中公共场所母婴室2871家,用人单位妈咪暖心小屋2304家,较好满足了育龄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在全社会营造了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的良好氛围,为打造育婴友好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关于推动立法,加强保障问题。

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十分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国家将设置母婴室纳入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和行业标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2016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2017年7月,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原省卫生计生委等15个省级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明确提出了我省母婴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要求、标准指引、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全省母婴设施建设指明了方向。全省11个设区市均出台了实施意见。

去年,我委协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师范大学制定了《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294-2020省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规范》),并已于2021年1月24日起实施,为我省开展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对高标准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为母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起到了引领作用。我委高度重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将今年确定为《规范》宣传贯彻年,会同13个省级相关部门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1〕21号),旨在压实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室(哺乳室)的主体责任,统一技术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哺乳期妈妈”的合法权益。

在婴幼儿托管方面,我省下大力气抓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2019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委积极履行牵头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2020年,省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列为十大民生实事之首,截至2020年底全省新增幼托机构342家,新增托位14627个,全省总托位达到119515个,较好地满足了职工家庭婴幼儿托管服务的需求。民政部门和省妇联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关于部门联动,完善细则问题。

在部门联动方面。去年,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基层加强母婴室建设的反映,协调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就下一步我省母婴室建设纳入规划、财政支持等事项提出具体措施。2020年,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转移支付用于支持20个县(市、区)母婴室建设,各地落实配套资金2816万元。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全省各级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动母婴室建设。2019年8月,我委召开了全省母婴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现场会,十多个省级相关部门参会。杭州、温州、湖州、衢州、台州等市及部分县(市、区)由政府牵头召开母婴设施建设推进会,将母婴设施建设与文明城市、“第三卫生间”、“妈咪暖心小屋”等创建工作紧密结合。杭州、温州、湖州、嘉兴、衢州等市及部分县(市、区)将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杭州市卫生健康委主动与亚组委场馆部协调,结合竞赛、训练场馆的实际,讨论确定了场馆增设母婴室建设方案,并组织了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亚运场馆母婴室建设的督导。

在完善细则方面。我省文件明确规定: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机场、新建客运码头、地铁站、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宜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建独立母婴室。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参照此标准,配建独立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今年初实施的《规范》明确了母婴室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以及母婴室建设、管理、服务、监督和改进等要求,并将我省母婴室按硬件配置划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等级母婴室的具体设施配置。统一了母婴室标识标志,明确了标识标志的图形、文字、色彩以及使用等要求。

三、关于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问题。

我省十分重视关爱母婴、支持母乳喂养等宣传工作。我委和省总工会、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和母乳喂养的知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规范》中也明确提出了母婴宣教服务的要求,规定母婴室内张贴、悬挂或摆放母婴养育相关宣传资料。我委结合“国际家庭日”、“国际女童日”等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把关爱母婴、支持母乳喂养等内容作为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宣传。

四、关于通过APP、微信公众号等小程序来方便查找使用问题。

为加强母婴室管理,提高母婴室的使用率,打造母婴室品牌,我委专门开发了母婴室服务平台,并于去年10月11日举办了母婴室服务平台启动仪式,在“浙里办”上线。服务对象只要在“浙里办”进入“服务超市”,点开“健康医保”中的“智慧母婴室”,就能找到所在位置周边区域的母婴室,并使用地图导航寻找母婴室为宝宝们哺乳和护理。同时,还可在页面上查阅孕育、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等科普知识。上线半年多来,母婴室服务网页点击量46万余次。各地开展母婴室服务中加强与百度、高德等互联网单位的合作,将母婴室纳入地理浙江App、母子健康App等新媒介服务内容,规范和推广母婴室互联网服务功能,大大方便了妈妈们使用母婴室。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孕期、哺乳期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以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为目标,凝心聚力、精准发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母婴健康服务水平。

一是注重规划引领。把母婴室建设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内容,按照国家要求在新建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全面配置标准母婴室,推进流动母婴室建设。

二是加快标准实施。加大国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和我省《规范》宣传贯彻力度,编印下发“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文件汇编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母婴室标准化建设培训。通过树立典型示范等方式,推进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室标准化建设,打造母室建设品牌。

三是推动精密数控。将母婴室建设继续纳入健康浙江目标考核,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母婴室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评估,确保母婴室正常运转。将母婴室建设纳入我省数字政府系统“民生保障”重点工作,加强对各地母婴室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和母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贾纪刚

联系电话:0571-87709420

邮    编:310003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杭96号 关于增加公共场所母婴哺乳室数量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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