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齐全予以收件;不全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一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附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准许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准许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2024-09-04 13:44 点击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