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洁保绿案例汇编:粗心大意酿事故
物业保洁保绿案例汇编:粗心大意酿事故
案例八:粗心大意酿事故
20**年2月11日,城市花园三名绿化工在优诗美地冠云苑前例行进行树木的锯枝养护,当修剪至第三棵树时,树下的停车位停放一辆小区业主的轿车。(此时要么停工,先修剪其他树木,要么请车主将轿车位置移动)。而绿化工却抱着侥幸心理,使用尼龙绳栓住树干进行锯割,想借用人工的拉力,促使树干反方向折断。由于树木存在着自然的韧性,在人工力量的拉动下,却将绳索拉断,使锯断的树干突然向下坠落,将停放的车辆砸坏,引起了车主的较大不满。
事后,物业管理部积极上门同车主沟通,并主动承担部分车辆的修理费用。同时以此为戒,加强了全体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让大家充分认识存在问题的重要性,提高文明、规范操作的意识。
点评:
通过砸车事件可以看出保洁、保绿工作应严格按规范操作,否则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平时需加强培训,使每一位保洁工安全、文明、规范的操作,才会利已、利人、利公司。
附:《环境绿化工作中二十一个怎么办》
篇2:物业保洁相关案例培训
物业保洁相关案例培训
1.怎样接待投诉和保洁工作专业知识的培训
在日常保洁工作经常会接到一些住户的投诉,接下来就讲一讲,关于投诉接待及处理方面的技巧。
案例一:
七区某号一业主跑到办公室表扬楼道清洁工,说你们的保洁工认真、细致真是名不虚传,接待人员微笑说:你先生过奖,他说曾经进行暗中调查,因为他是上航员工早出晚归难得遇见保洁工,又住在七楼,谁知道你们每天是否上楼来打扫?所以就在早晨上班前,在门口放一个烟蒂,晚上回来看是否在,一连三天晚上回来烟蒂都不在了,说明你们的保洁员是上来打扫过的,你们真是认认真真工作的,我佩服,说完走了。
就这个事例,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有人讲,这个人真是的,在考验我们,不相信我们,还有人讲这个人蛮认真的做事喜欢实地检验,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经过讨论大家统一了认识,因为物业管理毕竟是一个新鲜事件,有的人对它不理解,或者他付出的管理费是不是得到真的实施,需要一种验证,反过来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督促和监督,这是非常好的。
案例二:
七区另有一业主,因丈夫在国外,儿子在读大学,一个人在家感觉很寂寞,但是又爱干净,楼下一业主把房子租给一理发店的服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和这些人员的不注意,把楼道搞得比较脏,晚上又回来很晚,她感觉不安全,又不想得罪楼下人员,就到我们这里投诉,说清洁工很辛苦了,我们这个楼道本来是很干净的,由于最近有人把房子借给外来人员,搞得楼道比以前脏了,希望你们关心一下,管理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上情况后,就与那位出租房的业主进行婉转的交涉,并把楼上业主的意见带给他,也对这些外来人员进行了约束,可过了一段时间,那位女业主又来投诉了,说那些外来人员烧饭敞开门把油烟熏得整个楼道都是的,很呛人的等等,管理人员接待后,又立即与出租房业主进行商谈,把业主的反映如实反映给他,希望他们不要影响他人的生活,后来那些服务人员另外借了一栋房,搬出以后,才没有了投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这个女业主其实是借题发挥其目的是想使这些人员搬出去,但又不便与楼下业主交涉,只得通过我们来传达她的意思,但是我们也只有针对存在的卫生问题,对出租房的业主进行提出,至于是否要搬出,则是出租房业主才能决定的。
案例三:
3区某业主家住2楼,他的阳台外侧是一个平台,只要把阳台栏杆敲掉,开一扇门就可以外出到平台上去。于是她就提出申请,因为这样做是违章的,当然遭到了管理装修人员的反对,由于目的没有达到,她借口平台很脏、不卫生为由进行投诉,管理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没有什么大的垃圾或杂物,再说我们每星期都进行一次清扫,清洁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后来与装修管理人员沟通,原来是她想通过投诉来反映平台卫生状况差,不及时扫干净,还不如让她自己到平台上打扫等,达到想占领平台的目的。
通过对此事的调查,为了配合装修管理人员搞好工作,我们就一周多次地上平台去扫,坚决不让违章现象的出现。
2. 保洁工的专业知识培训
保洁工的专业知识培训,因为我们招聘来的保洁人员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来沪的农村人员,由于他们从来没有接触过保洁工作,就需要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一般新来人员有三至五天的实习,在此期间,通过半天的理论学习和二天半的实际操作,在能够对自己所服务的范围基本知晓的情况下,才放心地让他们独立操作,每周进行一次讲评,按楼道工、道路工,进行讲评,总结一周来的情况,指出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保洁工没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错误,让优秀人员进行现场操作,让规范的操作程序,使老的人员更加熟悉,新来人员加强领会,在每周讲评会上加强公司纪律的教育,特别强调"三不"规定的教育,所谓"三不"即:一不该拿的东西,不能拿;二不该讲的话,不能讲;三不该看(管),不能看(管);因为我们的服务直接面对广大业主的,有些事做了,有些话讲了,将会起到很不好的影响。
案例一:
曾经有一个保洁工,把业主扔掉的一些旧衣服,但还可以穿的,想拿回家,被大门保安发现后交给我们管理员。刚开始时,管理人员也有争议,为什么不能拿回去,既然人家业主扔掉了,就可以拿。有些衣服确实还可以穿,那就送给我们保洁工算了,有的管理人员认为这不能拿,因为我们是直接面对业主,如果我们同意保洁工拿回去,就会给他们一种误导,认为只要业主不要的东西都可以拿回去,这样下去很可能会利欲熏心,难保不会发生一些事情。
经过讨论,大家统一了认识,只要是业主扔掉,那怕再有用,也要扔掉,我们是来做清洁工作的,只有做好保洁工作才是我们的本份,其它的一概不能拿,经过多次培训,保洁工在扫地和巡视保洁区域多次拾到业主遗失的物品上交公司,转到业主中,得到业主好评。
案例二:
曾经有一位楼道清洁工,她喜欢看见人打一个打招呼,所管辖的楼道清洁工作是做得比较干净的。在这个楼道中有一位老年业主,她看见了就打一个招呼说:"阿姨,您买菜回来啦",可是那老年业主说:"干什么,你在盯视我啊"。
后来还投诉到我们这里,那位清洁工感到很冤枉。我们就教育他,因为我们是来做保洁工作,这里的住户比较有钱,从安全角度考虑。白天在楼道里的只有我们清洁工,比较容易掌握他们的生活规律,他怕不安全,再说你只要做好保洁工作,才是对业主所付管理费的最好报答,通过教育培训,不但我们这些管理人员提高了认识,保洁工也有了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没有这样的投诉。
篇3:保洁员摔倒断肋骨,法院判决物业承担责任之案例
案例:保洁员摔倒断肋骨,法院判决物业承担责任
一物业公司52岁的保洁员李某在小区打扫卫生时晕倒,不慎摔断肋骨,物业公司认为,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洁员工作中晕倒摔伤,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所有可能性,即只要不能排除可能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当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据此应认定为工伤。
20**年7月8日17时许,李某在其负责的小区内打扫卫生时晕倒,摔倒时身体撞在工具车上,过了几秒后李某才清醒过来。同事将李某送到小区旁的私人诊所检查,李某没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就回家休息了。直到次日,李某觉得左侧胁肋部疼痛不适,活动受限,到新疆昌吉州中医医院检查治疗住院,被诊断为左侧第6、8、9肋骨骨折,双肺下叶挫裂伤及胸腔积液。
事后,李某和公司一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对李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眩晕摔伤系自身疾病引发,与履行职责无关,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曾经的眩晕病史资料,以证明李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摔倒。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晕倒摔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送达后,相关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不排除有工作原因即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何为“因工作原因”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即工作原因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既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包括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造成伤害的原因仅为一种,即一因一果;间接因果关系,指职工伤害结果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伤害的数种原因之一,即多因一果,在此情况下,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不属于工作原因的基础事实,只要不能排除有工作原因的,就应当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晕倒受伤,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晕倒,顾名思义,是指因头晕导致站立不稳摔倒。而引起头晕的原因很多,众所周知,低血压、低血糖、贫血、高血脂、重感冒、失血过多、劳累过度、久蹲后站立等均可能引发头晕。
结合本案中李某作为已年满52周岁的中老年妇女,在天气晴朗的夏日午后,在室外进行体力劳动时晕倒摔伤,按常理和生活经验判断,李某晕倒摔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除非物业公司能举证排除履行职责与其晕倒的关联性。故即使李某确因身体疾病原因出现过头晕症状,甚至李某晕倒确实存在身体疾病方面的原因,也只能说明李某摔倒受伤还可能存在或确实存在其他原因,但并不能必然排除履行职责是造成头晕摔倒的诱因,且物业公司主张李某自身有疾病,仅是一种推测,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申请调取证据欲证明的事实并无实际意义,对其调证申请不予准许,而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排除李某晕倒摔伤与其履行职责的关联性。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