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城乡清扫保洁队伍建设,促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的配置。
1.0.3 本导则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
1.0.4 本导则中人员定额均按每周40工时制,每班次8小时标准工时制计。
1.0.5 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乡道路
城市及乡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2.0.2清扫保洁人员
以人工作业方式从事道路清洁作业和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的劳动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聘用人员。
3 人员配置
3.0.1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辖区范围内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并应根据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确定清扫保洁人员。
3.0.2 城乡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乡镇道路。
1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类型、所处地段以及商业网点数量、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分为四级。
①一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6)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② 二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60~70%的路段;
3)中小型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③ 三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④四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2 乡镇道路等级可按照以下标准分级。
① 重点镇、优先发展镇、重点旅游镇、经济发达镇,道路等级应参照城市道路等级划分;
②一般乡镇道路等级可如下划分。
1)集市区、商贸街、车站进出口区域、乡镇政府机关驻地以及其他重点地段为三级乡镇道路;
2)乡镇其他区域、路段为四级乡镇道路。
3.0.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道路等级配备。
1 一级城市道路,每2500~3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2 二级城市道路,每3500~4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 三级城市道路,每4500~5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4 四级城市道路,每5500~6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0.4 乡镇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重点镇、优先发展镇、重点旅游镇、经济发达镇应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数量乘以0.8~1.0的系数;
2 三级乡镇道路,每5000~6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四级乡镇道路,每6000~8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0.5 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可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农村集中居住区域的公共空间(道路和公共活动场地),每8000~10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散居的自然村民组应按照每班次每120~150户配置1名保洁员,分布较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保洁人员。
3.0.6 其他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可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高速公路每2公里(单向长度)每班次可配置1名保洁员;国道、省道、县道每公里每班次可配置2名保洁员。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