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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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
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
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
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
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向审批机关,
提交
《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024-09-21 23:37 点击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