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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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

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

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

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

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向审批机关,

提交

《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024-09-21 23:37 点击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