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办】贵州政策简本|易地扶贫搬迁

“十三五”期间,国家下达贵州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149.4万人,占全国搬迁总人数的六分之一,加上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的同步搬迁人口,全省搬迁总规模达188万人。搬迁对象96.5%以上分布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做法集中体现在“六个坚持”“五个三”和“五个体系”等政策体系。
    一、“六个坚持”

一是坚持省级统贷统还,是指由省级成立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负责筹集管理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易地扶贫搬迁所需资金,承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金融机构贷款,统贷统还融资本息的投融资管理体制。

二是坚持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主,是指聚焦“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界定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设置11个识别登记程序,以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重点,精准落实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为符合要求的自然村寨同步搬迁人口。

三是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是指把安置点主要布局在县城和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组织和引导搬迁群众到城镇集中安置,依托城镇化发展成果和区位优势实现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全部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

四是坚持以县为单位集中建设,是指从2017年起,贵州省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全部实行以县为单位集中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整合相关资源要素、统筹各部门力量、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规统建,为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建筑成本和就业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五是坚持不让贫困户因搬迁而负债,是指在不突破投资标准和搬迁群众自筹标准的前提下,按照“保基本”原则,为贫困搬迁户在安置点提供安全住房,防止因搬迁而负债,进而影响脱贫。

六是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是指易地扶贫搬迁在安置点选址和前期规划时,就要做好就业市场与搬迁劳动力“双向调查”,根据安置地可就业岗位和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点建设规模。

二、“五个三”

一是盘活承包地、山林地和宅基地“三块地”;二是统筹就业、就学和就医“三个问题”;三是衔接低保、医保和养老保险“三类保障”;四是建设经营性经营性服务公司、小型农场和公共服务站“三个场所”;五是探索建立集体经营、社区管理服务、群众动员组织“三种机制”。

三、“五个体系”

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重点聚焦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四大要素”配套建设。二是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实行搬迁劳动力全员培训,确保有劳动力家庭实现一人以上稳定就业,盘活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宅基地“三块地”资源。三是文化服务体系。重点推进感恩教育、文明创建、公共文化、民族传承“四进社区”。四是社区治理体系。重点聚焦机构设置科学化、社区管理网格化、居民自治规范化、治安防控立体化“四化”建设。五是基层党建体系。重点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四、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引导、资源整合、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在搬迁对象、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的确定上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二)精准识别,精准搬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寨整体迁出。精准集聚易地扶贫搬迁各项政策、资金,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和后续脱贫。

(三)科学选点,合理布局。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坚持以县为单位集中建设管理,统筹考虑不同区域的安置容量、就业吸纳能力、产业开发潜力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搬迁安置地点、安置规模和安置方式等,积极推进跨县(市、区)、跨市(自治州)安置。

(四)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防止因建房而使贫困户负债,影响脱贫。引导搬迁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靠自己的勤奋努力光荣脱贫。

五、搬迁区域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等生存和发展环境差、就地脱贫成本高地方,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坚持以50户以下(含50户)、贫困发生率50%以上(深度贫困地区新增的搬迁自然村寨贫困发生率20%以上)和“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难以覆盖的自然村寨为重点,优先实施整体搬迁。

六、搬迁对象

纳入国家“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范围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必须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精准录入和标识,做到扶贫台账登记信息数据与易地扶贫搬迁数据的统一,搬迁对象发生变化的,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符合搬迁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难以安置的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由政府根据其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七、搬迁对象识别程序

“十三五”规划搬迁对象,按照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级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等11个步骤程序精准识别和确定。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和“组组通”难以覆盖地区搬迁对象,按照普查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搬迁公示、县级初审、市(州)审批6个步骤程序精准识别和确定。搬迁对象在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时必须同步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未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和不愿意实施旧房拆除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搬迁范围。

八、住房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贵州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房建设标准为: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九、住房投资、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万元/人,其中:建房补助2万元/人、旧房拆除奖励1.5万元/人、安置区基础设施2万元/人、土地复垦0.3万元/人、搬迁对象自筹0.2万元/人;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1.2万元/人,旧房拆除奖励1.5万元/人,安置区基础设施2万元/人,土地复垦0.3万元/人。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列入中央和省补助投资。

十、搬迁后的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通过建立劳动力供给台账和需求台账,精准对接、多渠道帮助落实就业,确保搬迁户每户就业一人以上。巩固外出务工人群,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培训、组织化输出,推动搬迁劳动力有序转移。统筹安置地就业岗位,落实好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帮助搬迁户在安置点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和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鼓励对口帮扶城市企业吸纳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支持企业到搬迁安置地发展扶贫产业、开办扶贫项目,创造就业岗位帮助解决就业。

十一、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

群众搬迁后,搬迁户要按照签订的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进行旧房拆除。旧房拆除过渡期不超过一年。

搬迁后的旧村庄和宅基地复垦或退耕还林,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地在易地扶贫搬迁中要同步开展复垦复绿工作:一是在审批农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时,同步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协议;二是核定搬迁安置规划时,同步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复垦复绿项目计划书,结合增减挂钩政策落实复垦复绿措施;三是在农户搬迁后,及时开展复垦复绿工作。土地复垦金待全省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确定后,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另行划拨给实施县省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处)

2024-10-02 09:01 点击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