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二)

  21、建档立卡搬迁户与同步搬迁户是否可以合户安置? 

  在群众自愿前提下,建档立卡搬迁户与同步搬迁户可以合户安置。原则上,合户安置对象仅限于直系亲属。国家鼓励父母方与子女一方合户安置,以利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在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单独核定并载明合户家庭中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产权面积。 

  22、对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投亲靠友安置是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方式之一。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应履行以下手续:一是搬迁群众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地方政府分散安置管理台账。二是搬迁群众与地方政府签订投亲靠友搬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投靠人及与被投靠人关系、被投靠人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家庭人口情况、住房基本条件等。三是原则上当地政府应派专人前往被投靠户实地核实情况,并建立对投亲靠友安置群众的动态跟踪机制,落实后续帮扶措施,确保其稳定脱贫。四是人均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金额,不高于按当地农村新建住房建安成本核算的人均成本,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3、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有什么不同? 

  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易地重建,后者原则上是原地重建或加固。具体讲,一是政策目标不同。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工程措施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住房基本安全问题;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区位调整、住房改善、后续帮扶等措施,在解决搬迁群众住房不安全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改变搬迁群众原有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确保实现稳定脱贫。二是对象范围不同。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是建设内容不同。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是对经鉴定为C级和D级的不安全住房进行修缮加固或翻建新建,房屋位置和周边环境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易地扶贫搬迁是在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重新选址建设安置住房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通过一系列后续帮扶措施,使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搬迁对象原有住房不一定是危房。四是补助方式不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等组成,政府补助按户计算,补助标准根据对象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分类分级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由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低成本信贷资金、群众自筹等组成,补助方式按人计算,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在统筹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自筹资金基础上自行确定。此外,在国家层面,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两项工程的牵头部门、政策要求也不相同。

  24、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的贫困户能否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从2016年开始,凡已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不能同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但下述两类情形除外:一是已纳入村组整体搬迁实施方案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二是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需要整体避让或已鉴定为居住危险区域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对于2016年以前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照“从严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对象排除标准和范围。 

  25、为什么要严禁易地扶贫搬迁中“原址重建”行为? 

  易地扶贫搬迁中的“原址重建”是指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住房的行为。“原址重建”虽然可以明显改善搬迁群众的住房条件,但并未使其脱离原住地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约束,也未重新构建有利于他们稳定脱贫的发展方式,严重背离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目标,必须坚决杜绝。 

  26、如何认识和界定“村东搬村西”就近安置方式? 

  “村东搬村西”主要是指由于搬迁距离过近而难以实现“挪穷窝、换穷业、拔穷根”的目的。有些地方将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相混淆,甚至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升级版”来打造,更是严重偏离了易地扶贫搬迁初衷。考虑到迁出区自然条件和居住环境千差万别,国家不对“搬迁距离”作统一规定。把搬迁后群众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得到根本改善作为认定“就近搬迁”的重要依据。从工作实践看,在同一自然村组内选址搬迁往往容易出现“搬迁不易地”问题,必须从严控制、从严把握。 

  27、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201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上述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政策红线之一,必须严格执行。  

  28、为什么要规定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安置住房建设涉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核心利益,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标准制定工作要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使之既能体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基本导向,也能满足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总体而言,一要坚决防止贫困群众高额举债建大房、搞豪华装修影响如期脱贫。二要坚决防止吊高群众胃口、抬高群众预期甚至形成盲目攀比之风。三要极力克服和抑制政策“悬崖效应”和“福利陷阱”危害。四要与国情财力相匹配,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住房建设成本相衔接。因此,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建设的住房,只是“保基本、保安全”的“扶贫房”,而不是一步达到小康水平的“富裕房”。 

  29、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不做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虑同步搬迁家庭经济情况、当地居民住房习惯和地方财力支持等基础上自行确定。原则上,同步搬迁家庭住房建设面积应与贫困搬迁家庭大体相当或保持在合理增幅内,防止形成盲目攀比之风。 

  30、如何理解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按建筑类型划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可简单分为“一户一宅”式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和楼房式住宅(包括单元式住宅和走廊式住宅)两类。一般而言,“一户一宅”式住宅没有公摊面积,住房建设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房式住宅有一定比例公摊面积,建设面积存在“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之分。由于各地安置地情况和建设成本不同,采取楼房式住宅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31、国家对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是否规定了下限标准?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以来,各地通过严控严改,总体上抑制了建档立卡搬迁户住房建设面积过大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没有很好把握以人为本精神,出现了住房建设面积过小问题,有的地方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甚至不足10平方米,严重损害了搬迁群众利益。各地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制定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的初衷,并非面积越小、标准越低越好。为使搬迁群众能够住上符合现代文明生活的住房,按照“保基本、保安全”要求,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住房建设应配有卧室、起居室、厨房、独立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各省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下限标准,防止面积过小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32、储物等简易用房是否应计入住房建设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安置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主要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为储存堆放杂物建设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附属建筑可按不同安置方式分别处理。一是农村安置家庭,可在确保搬迁群众自筹资金不超标的前提下,配建用于存储小型农具、粮食、化肥、饲料、燃料等生产生活物资的筒易用房,但要从严控制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不得将附属建筑擅自改为居住空间。简易用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城镇安置家庭,原则上不再另行配建独立的储物空间。 

  33、对购买农村旧房安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可以通过购买农村旧房进行安置,但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购房资金在不超过该户应享受的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总额前提下,按照实际购房成本核算,杜绝“既得房、又得钱”。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查农村旧房购买协议,组织专业力量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农村旧房价值进行评估,坚决防止通过签订虚假协议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对回购的旧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三是搬迁群众回购旧房的位置,应满足交通条件较好、就学就医便利等基本条件。四是回购旧房应具备稳定的通水、通电条件,住房面积应与搬迁家庭人口、住房建筑实际尽量匹配。 

  34、社会捐助、亲友资助建房是否允许超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建房资金只要使用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无论是否还有包括社会捐赠、亲友资助在内的其他来源资金,都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不允许超面积建设。为合理引导搬迁群众预期,避免形成盲目攀比之风,国家不鼓励同时使用社会捐赠、亲友资助等资金为贫困搬迁户建房,但可用于资助撒迁户中的特殊贫困群体对安置住房进行筒单装修。 

  35、新建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应如何处置? 

  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人房对接不精准等原因造成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一是产权分割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其它国有出资方、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同时还要明确搬迁户脱贫攻坚期后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产权分割方式,仅限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二是户型置换方式。通过“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将搬迁家庭调入面积合规住房进行整改。三是改造住房结构方式。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可改造住房结构,物理上分割出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单元,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村集体所有并管理使用。四是重建(重购)方式。通过选址重建(重购)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 

  对于按照前几种方式仍无法整改的搬迁户,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撤销搬迁对象标注,地方政府对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统筹解决好其稳定脱贫问题。对于在农村分散安置的农户自建、统规联建住房,如采取上述方式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省级政府可在解决搬迁户因建房而大额负债问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2016、2017年省级政府或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已组织整改并于2018年1月1日前出具面积合规验收手续的,不再要求重复整改,但对于在巡视、审计、监管巡查等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问题,务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坚决整改到位。 

  36、回购公租房、积压商品房面积超标该如何处理? 

  由于公租房和积压商品房等住房不是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设的,因此,所回购住房可能存在面积不足或超标问题。对此,应釆取“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等方式进行整改,不得以此为由变相扩大住房面积。原则上,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可釆取产杈分割方式整改。其他的超面积住房,应通过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进行整改。 

  37、安置住房的基本交房标准应有哪些?

  安置住房交房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住房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二是室内门窗安装到位、水电入户、地面平整、内墙四白落地等。高龄、失能、残疾老人等贫困家庭安置住房,可适当考虑配置无障碍设施。三是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齐备并可正常使用。 

  38、“一人户”应如何安置? 

  经征求搬迁对象同意,“一人户”可采取集中方式共建安置住房,或釆取改造闲置公用房屋、改扩建现有养老院、幸福院等方式加以解决。国家不提倡采取“一户一宅”方式为“一人户”建造“岗亭房”等独立式住宅。 

  39、特殊困难搬迁群体应如何安置? 

  对于有搬迁意愿的农村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居住生活问题,可通过新建、共建集中供养机构等方式解决,或通过新(改扩)建互助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解决。属于特困供养范围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由民政部门安排供养服务机构加以解决。对暂时无人监护的困境儿童应通过民政渠道安排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料。 

  40、集中安置点住房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按照行业规范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求,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抗震设防等级要求,同时,应经过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 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而未进行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住房,不得向搬迁群众交钥匙,更不得组织搬迁入住。

2024-10-03 02:20 点击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