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江苏省劳务派遣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下简称“年度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时间
各区人社部门(含园区、江北新区,下同)于2024年3月31日前开展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对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的单位要及时通知提醒;4月30日后不再受理,逾期视为未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
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对象
核验对象和评价对象一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
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内容
(一)年度核验主要内容。核验对象按省人社一体化平台要求主要提供以下材料,如实报告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六)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劳务派遣分公司需补充提供上级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按照《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2/T 4420-2022)》规定的内容,对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依法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制度保障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三、方法步骤
(一)年度核验
1. 核验对象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提交各项书面核验材料。各区人社部门对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逾期不补正核验材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告之法律后果。
2. 各区人社部门对年度核验中发现有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交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实地核查。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整改合格的核验对象,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者劳务派遣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年度核验结果”栏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
(二)信用评价
1. 单位自评。评价对象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评佐证材料,评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2. 审核评价。各区人社部门对照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核验材料、信用等级评价表、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评价对象评价分值及等级。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4. 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申辩核实后,各区人社部门按规定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培训,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审核材料、核对数据,做到年度核验与信用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确保年度核验及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将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作为树立企业形象、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及时准确填报核验和评价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分支机构应主动到注册地所在区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区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强化劳务派遣规范管理的同时,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督促劳务派遣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将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化工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作为年度核验重要内容,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规实施劳务派遣的,及时责令改正。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登录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去向。对获得相应信用评价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分级分类加强跟踪管理和监督。
(三)探索退出机制。对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实缴注册资本低于200万元、资质条件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等不符合劳务派遣许可法定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吊销、注销经营许可。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积极引导退出。
(四)提升工作质效。各区要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工作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人社局联系。
联 系 人: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王伟光
联系电话:025-68788201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评价汇总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