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
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办法(2019年修订版)
(2019年第一届第11次理事会通过)
《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办法 》(2019年修订版)由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经2019年第一届第1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29日颁布,是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规范性文件。
中 文 名: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办法
颁布单位: 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
颁布日期:2019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繁荣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格评定”)工作由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开展。
第三条 申报“资格等级评定”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按服务企业专业技术分三类实施资格等级评定。具体服务种类如下:
一、清洗保洁服务
1、地毯干、水洗
2、各类地面清洗、清扫
3、门窗清洗
4、家用排油烟机清洗
5、烟道、大型排油烟机清洗
6、工业清洗
7、水箱清洗消毒
8、建筑施工及装修后的开荒工程清洁
9、家用空调的清洗
10、中央空调的清洗消毒、保养
11、门面清洗
12、布艺沙发清洗
13、垃圾清运等等。
二、高空作业
大楼外墙、玻璃清洗、高空除尘
三、石材护理
1、地面打蜡抛光
2、大理石花岗岩地面翻新、晶面处理、晶面养护
本办法所称“清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上述服务及技术培训的企业。
第五条 清洁服务企业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经评定合格后取得 《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清洗保洁资格等级证书》、《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石材护理资格等级证书》、《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高空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后简称《资格等级证书》)。
第六条 资格等级评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企业自愿申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资格等级评定工作由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等级的级别
第八条 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清洗保洁资格一级、二级、三级;石材护理资格一级、二级、三级;高空作业资格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九条 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条件见附录1《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条 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清洁服务企业,可根据其资格等级承接相应服务项目的单项合同最大金额限额(年金额)为:
一级资格企业:不受限制
二级资格企业:5000万元以下
三级资格企业:10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资格等级的初次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初次申请资格等级评定,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的书面材料(具体要求见附录2),书面材料由专职申报员填写。申报及评定工作时间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格等级的初次申请与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到协会领取(或协会网站上下载)《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按规定向协会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
3、协会组成考评组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⑴ 现场考察主要事项:
a、听取考察对象负责人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汇报;
b、现场核实考察对象办公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c、查验考察对象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或合同;
d、核查考察对象专业设备资产:对照固定资产明细表,核查大件设施设备的原始发票等资料;
e、查阅考察对象为员工购买社保(商业险)的凭证,查验企业相关人员的证书;
4、资格等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评审会进行最终评定;
5、评定结果网上公示;
6、发证及公布。
第十二条 资格等级评定工作由协会成立专业机构负责,成立评审领导组及评审小组;参与评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协会确定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协会完成评定工作后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审核,由协会颁发全市(协调云、贵、川认可)通用的《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格等级评定,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
(一)因服务质量问题进入黑名单;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三)违反合同要求并造成不良后果;
(四)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群体安全事件;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证书;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资格等级证书》由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 资格等级的有效期及年检
第十五条《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一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工作由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在《资格等级证书》期满前30日内,按照要求向协会提交《重庆市清洁服务企业专业技术评定年检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年检的审核回复工作周期为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清洁服务企业继续符合相应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即为合格;
(二)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清洁服务企业,管理人员总人数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该等级标准的80%,其他条件符合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服务企业的资格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管理人员总人数未达到该等级标准的80%;
(2)第(1)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
(3)被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
(4)未按规定缴纳年检费用;
(5)转让《资格等级证书》;
(6)伪造、涂改《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年检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重新核发新证;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协会重新核定其资格。新核定的资格等级低于原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未申请年检的企业所持有的原《资格等级证书》失效后,必须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重新申请资格评定,经评审通过后,方能获得新的《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年检换发新的《资格等级证书》,必须将原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五章 资格等级的评定和晋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及实际经营情况达到评定标准的,可以按标准条件申请,也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条件变化逐级申请,原则同一年度内获得资格等级的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晋级申请。如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形,必须共同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晋升等级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参照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协会在受理晋升申请评定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企业有本规定第十三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并取消原有《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晋升等级的评定工作细则由协会负责制定并具体实施,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协会,由协会颁发新的《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晋升等级取得新的《资格等级证书》,必须将原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六章 企业变更
第二十五条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需要更换《资格等级证书》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同时提交变更前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原《资格等级证书》等,由协会提交有关部门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换发新的《资格等级证书》,必须将原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二十七条 企业出现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退会等情况的,必须将《资格等级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七章 资格等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对资格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可在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第三十条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并证实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随时取消其资格,必须将其证书交回协会注销,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在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及有关大众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遗失其证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申领新的《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协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原证书遗失声明,方可申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借转让《资格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之日起15日内,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等级评定及年检、晋级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评定费用(元)标准:
项目等级
清洗保洁
高空服务
石材护理
说 明
评审
年审
评审
年审
评审
年审
一级
3200
2000
3200
1000
3200
1000
三项同时申请一级收费8000.00
二级
1600
1000
1600
500
1600
500
三项同时申请二级收费4000.00
三级
800
200
800
200
800
200
三项同时申请三级收费2000.00
评审费用及年审费用企业递交申请资料时缴纳。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9日
附录1:
一、清洗保洁企业标准
(一)清洗保洁企业一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5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3年及以上;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18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
3、企业办公场地:办公场地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4、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体系);
5、企业用于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200万元及以上;
6、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清洁服务管理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企业总经理职称高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或技师);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须持证上岗;
7、项目负责人(不含班组长)20名及以上,且有高级职称(含技师)3名及以上,中级职称(含技师)6名及以上;
8、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
(二)清洗保洁企业二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2年及以上;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9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
3、企业办公场地:办公场地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4、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企业用于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50万元及以上;
6、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清洁服务管理工作年限3年及以上、企业总经理职称高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或技师);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须持证上岗;
7、项目负责人(不含班组长)10名及以上,且有高级职称(含技师)2名及以上,中级职称(含技师)5名及以上;
8、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
(三)清洗保洁企业三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3、企业办公场地:有固定、独立办公场地;
4、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清洁服务管理工作年限1年及以上、企业总经理职称中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或技师)、有专业财务人员;
5、项目负责人1名及以上,且有中级职称(含技师);
二、高空服务企业标准
(一)高空服务企业一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5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2年以上;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36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600万元以上;
3、有高空清洗服务专项合同(高空清洗专项业绩)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高空清洗服务;
4、企业办公场地:有100平方米固定独立办公场地;
5、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经理3名且项目管理年限5年及以上、管理安全督导2名、持高空操作证技术员工20名,有专业财务人员2名;
6、项目负责人5名及以上,且有高级职称(含技师)2名及以上,中级职称(含技师)3名及以上(含安全督导);
7、有高空作业服务专业设备;
8、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
(二)高空服务企业二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1年以上;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15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450万元以上;
3、有高空清洗服务专项合同(高空清洗专项业绩)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高空清洗服务;
4、企业办公场地:有50平方米固定独立办公场地;
5、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经理1名且项目管理年限3年及以上、管理安全督导1名、持高空操作证技术员工15名,有专业财务人员1名
6、;项目负责人3名及以上,且有高级职称(含技师)1名及以上,中级职称(含技师)2名及以上(含安全督导);
7、有高空作业服务专业设备;
8、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
(三)高空服务企业三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9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3、有高空清洗服务专项合同(高空清洗专项业绩)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高空清洗服务;
4、企业办公场地:有固定、独立办公场地;
5、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经理项目管理年限1年及以上、企业经理职称中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或技师)、有专业财务人员;
6、项目负责人1名及以上,且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7、有高空作业服务专业设备;
三、石材护理企业标准
(一)石材护理企业一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5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3年;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
3、有石材护理服务专项合同(石材护理专项业绩)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石材护理服务;
4、企业办公场地:有100平方米固定办公场地;
5、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经理项目管理年限5年及以上、企业经理职称中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或技师)、有专业财务人员2名;
6、项目负责人5名及以上,且有高级职称(含技师)2名及以上,中级职称(含技师)3名及以上(含技师),有石材养护专业人员30名;
7、有石材专业设备(大型翻新机10台、晶面机30台);
(二)石材护理企业二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2年;
2、企业上年度产值:上年度纳税额15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500万元以上;
3、有石材护理服务专项合同(石材护理专项业绩)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石材护理服务;
4、企业办公场地:有50平方米固定办公场地;
5、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经理项目管理年限3年及以上、企业经理职称中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或技师)、有专业财务人员1名;
6、项目负责人3名及以上,且有高级职称(含技师)1名及以上,中级职称(含技师)2名及以上(含技师),有石材养护专业人员15名;
7、有石材专业设备(大型翻新机5台、晶面机15台);
(三)石材护理企业三级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且成为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2、企业上年度产值:前两年年度纳税额2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3、有石材护理专项业绩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石材护理服务;
4、有石材清洗服务专项合同的相关证明;
5、企业办公场地:有固定、独立办公场地;
6、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经理项目管理年限1年及以上、企业经理职称中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或技师)、有专业财务人员;
7、项目负责人1名及以上,且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有石材养护专业人员1名;
8、有石材养护专业设备;
补充与说明:
1. 本标准所述“企业负责人项目管理年限”仅限于从事本协会界定的清洁服务行业。
2. 本标准涉及的职称,界定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国家批准的具有职称审批授予权限的单位授予的初、中、高级技术职称,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评定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评定的中级清洁管理师、高级清洁管理师。
3. 本标准所述“项目经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可的物业管理师系列。
4. “专业高级工人数” 中的“高级工”,需取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国家批准的机构)的相应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工”和“初级工”亦同。
5. 一人拥有多个相关职业证书(如同时拥有物业管理师、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且可胜任相应工作时,可且仅可在专业持证审核环节累计分项统计。
6. 专业工种的员工(如外墙高空作业、石材护理),须持有国家相关机构或协会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
7.外地分公司无注册资本,以总公司注册资本为准,除该项以外的其他项均核定分公司在渝情况。
8.固定资产总值指企业从事清洗保洁服务作业时购买的设施、设备、工具及用于本企业办公场地的办公用品与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