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6:搬迁奖励、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等由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集体

案例116:搬迁奖励、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等由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集体签约奖、百分比奖由各继承人分配。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私房权利人所有,即作为虞某9、王某的遗产进行继承。

装潢补偿款、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由实际居住使用的虞某1方分割。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百分比奖应由各继承人分配。

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的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征收过程中,除虞某3、金某1外的三户签订家庭内部协议书,虞某4、虞某5明确二人仅各取得570,000元,二人超出的份额归属于虞某1,法院予以确认。

虞某1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二审法院认为:

虞某1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与实际居住人相关的费用如搬迁奖励等均应由虞某1分得。

按期签约奖等签约奖励费用应由各继承人分得。虞某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虞某4、虞某5与虞某1曾就征收补偿款分配订立协议,约定虞某4、虞某5各分得570,000元,如超过,超出部分归虞某1。一审法院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判决确定虞某4、虞某5各自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金额,并无不妥。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二中院判决书

杜某等与金某1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

(2021)沪02民终11526号

 

 

 

上诉人虞某1、杜某、虞某2(以下简称虞某1方)因与被上诉人虞某3、金某1及原审被告虞某4、虞某5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583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某1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五项,依法改判虞某3、金某1各仅可分得征收补偿款800,000元,除虞某4、虞某5应分得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由虞某1方分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另查明:1.虞某3、案外人李某1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街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人。金某1系上海市金山区XX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人。

2.2021年2月2日,虞某1(甲方)分别与虞某5、虞某4(乙方)订立协议书,内容为“……一、甲方自实际取得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的动迁款后的5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柒万圆整(¥570,000.00),取得此款项后,乙方不得提出其他权利诉求。二、乙方之各项动迁和继承利益如果超过伍拾柒万圆整(¥570,000.00),超出部分,乙方同意归甲方个人独有。”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私房权利人所有,即作为虞某9、王某的遗产进行继承。装潢补偿款、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由实际居住使用的虞某1方分割。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百分比奖应由各继承人分配。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的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征收过程中,除虞某3、金某1外的三户签订家庭内部协议书,虞某4、虞某5明确二人仅各取得570,000元,二人超出的份额归属于虞某1,法院予以确认。虞某1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征收安置政策等因素,酌情确定虞某3、金某1各分得协议内征收补偿款中的1,037,000元。虞某1方应分得3,036,671元,故国顺东路房屋由虞某1、杜某订购,虞某2表示不再主张房屋订购权,故房屋差价831,180.26元由虞某1、杜某补足。虞某1方明确三人内部不要求分割,法院予以确认。百分比奖尚未发放,为避免诉累,法院对各人应得的份额予以分割。据此,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为虞某9与王某夫妻共有私房,在虞某9与王某去世后,系争房屋经征收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应作为虞某9与王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虞某6先于虞某9与王某去世,由虞某6的女儿金某1代位继承,故继承人应为虞某1、虞某3、虞某4、虞某5及金某1。虞某1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与实际居住人相关的费用如搬迁奖励等均应由虞某1分得。按期签约奖等签约奖励费用应由各继承人分得。虞某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虞某4、虞某5与虞某1曾就征收补偿款分配订立协议,约定虞某4、虞某5各分得570,000元,如超过,超出部分归虞某1。一审法院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判决确定虞某4、虞某5各自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金额,并无不妥。一审法院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居住状况及征收补偿利益构成等因素,酌情确定虞某3、金某1及虞某1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金额,具有合理性,各方利益均已获得保障。虞某1方上诉主张虞某3、金某1应少分遗产,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虞某1方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远远多于其他继承人,其中包括唯一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基于协议虞某4、虞某5放弃的超出570,000元的部分,在此情况下,虞某1方仍上诉要求多分征收补偿利益,本院不予采纳。虞某4、虞某5虽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但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虞某1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10-20 18:30 点击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