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要求,作为配套政策,2012年,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后,到2017年底,共执行了两轮政策扶持,对推动家政企业员工制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鼓励与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促进我省家政服务规范化、职业化发展,经商省财政厅,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认定、申领办法按照《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规定执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时效。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享受对象与范围。本通知中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视作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三)享受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企业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适当降低标准),具体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

3.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责任的可追究制度;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四)补贴标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 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不得重复同时享受本通知中的补贴政策。

(五)办理程序。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人力社保局审核确定。各地应于年底汇总本年度核准结果,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4)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人员名册;

(5)根据当地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3.市、 县(区)人力社保与财政部门于受理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必要时,应赴企业现场核实相关材料。

4.对认定合格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市、 县(区)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下达同意申请批复;有异议的,由当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重新核实。

(六)罚则。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要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申报年度核查弄虚作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处理,将企业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七)实施。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经营方式

 

连锁经营  (   )                单店经营  (   )

 

现有管理人员

 

 

现有家政

服务员

 

 

以下由经办机构填写

 

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万元

 

核定社会保险补贴额

 

万元

 

市、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市、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及申请单位各留存1份。

2024-08-24 20:39 点击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