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
还有一种实习类型,其目的既不是为了就业,也不是学校统一组织,只是为了挣学费或生活费,即勤工俭学型的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由于不认定其为劳动者,此类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经常被侵害,如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收取押金,工作上的小失误就要求巨额赔偿等等。笔者认为此类实习生应认定具有劳动者身份,适用《劳动合同法》予以保护。因为他们在上班时与学生身份相对疏离,其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2024-12-01 12:18 点击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