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到外地,现有员工如何安置?

受金融危机影响,某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决定从要从大城市S搬到小城市N,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宣布将进行“人员结构优化”。对于愿意随同公司搬迁到N城市的,承诺不降薪。

但福利待遇方面的安排是:公司不提供交通补足,也不提供交通班车。伙食补助不再根据大城市的标准,而是“入乡随俗”。

另外公司表示,因为地方远了,不希望大家加班,但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一定得完成。至于“优化”掉的人,公司愿意给予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到合同解除日为止的工作年限×本人工资+0.5个月的工资,那0.5个月的工资公司明确表示是额外多给的。

员工A愿意随同公司搬迁到N城市。但是认为公司不提供交通补助且减少伙食补助实际上就是扣大家的福利。

另外员工A的客户有些离公司很远,出勤再回公司一次,肯定就超出正常上班时间,而且公司不提倡加班,自然也没有加班打车报销的待遇,因此拟向公司提出因外出办事回来太晚,出去以后就不再回办公室打考勤卡。

员工B不愿意随同公司搬迁到N城市,也不愿意接受公司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表示要求2N+五万元的赔偿款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C为孕期女员工,表示不愿意随同公司搬迁到N城市,但要求继续在S城市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专业解析

根据员工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公司搬迁,是应对成本压力的一个好方法。但公司搬迁会给员工带去很大的不便,劳动合同的履行很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若单位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单方解除员工,首先应该证明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另外还必须先与员工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与员工协商,并证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公司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符合劳动法相关解释中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由。

但公司必须事先做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准备,以便突然接到员工提出劳动仲裁的时候不至于因材料准备不齐而陷入被动:

1. 对于不愿意跟随前往的B员工:公司在履行了相应的证明手续(证明双方无法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

支付的标准是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所以公司支付给B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没有错。

但是还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如果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至于B员工提出的“2N+5万元”的赔偿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要公司单方解除的理由和证据充分,该员工所提主张当然不能得到支持。

若公司单方解除的理据不充分,有可能会被裁判支付2N的赔偿金,但不会出现“2N+5万元”的赔偿结果。

2. 对于要求在S城市继续履行到哺乳期的C员工,问题就要复杂一些。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对于尚在孕期的C员工,公司并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且该员工因为怀孕的原因,提出希望在S城市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合同的要求合情合理。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员工一般按照两种方式处理:

(1)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公司搬迁去N城市之前,C员工在原有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搬迁到N城市后,由于在原S城市没有了办公地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临时的工作地点,一般可以是C员工愿意接受的自己家里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孕期内,只要提供了相应的工作的,工资应该照常支付;产期内,无需出勤,且工资待遇照常支付;

哺乳期内原则上也应该提供相应的劳动才可获得工资。但基于公司在N城市可能不再开展业务,所以双方也可以协商,按照原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继续支付至哺乳期结束。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仍然应全额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对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待遇,可能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的指导意见给出的意见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般来说,孕期的工资标准没有明确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哺乳期的工资标准,深圳市地方规定,按其标准工资的75%支付;广州市地方规定,按其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20%为基数支付至婴儿满一岁。

具体如何,还需要结合当地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种种情况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3. 对于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N城市的A员工:相对于被“优化”掉的人,留下的人却似乎没有那么“潇洒”。

上班路程远不说,还没有交通补助,降低了伙食补助,加班也不被允许。紧缩的人员成本是否合法呢?

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过,搬迁后公司必须支付交通补助;伙食补助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变化的理由看上去也很有道理,这点同样很难硬性要求什么。

至于加班,公司更有道理,因为国家原本就不鼓励公司加班,所以为加班设立了诸多限制,公司都这样表了态,正是合了立法者的初衷。

至于出去办事回来晚,与公司协商,因工外出后就不用再回办公室打考勤卡的做法,相信公司会同意的。

如果公司不同意,非要规定必须回来打卡,那么A员工只好注意保存好加班加点的考勤记录,等以后机会成熟时再找公司追偿了

2024-08-25 00:07 点击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