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进一步加强产业、财税、金融、教育、医疗等政策与就业创业政策的联动,持续拉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等央行政策工具,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稳岗扩岗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发展中心)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将重大工程项目单位、重点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增强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创造能力。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
(三)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针对性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职业伤害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各类人员予以贴息的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中心)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分三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六)给予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按年租金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所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述创业补贴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八)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导师选聘,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平湖市创业导师”并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创业导师服务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优秀创业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5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5000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按照省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一)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被认定为平湖市级、嘉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25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累计补贴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针对创业群体开展创业零成本帮扶,打造以提供场所使用、主体设立、综合赋能为主要内容的“零创空间”。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排查和清理不合理准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便利化改革,依规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鼓励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企业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数据办)
(十三)营造创业创新氛围。高质量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对市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十四)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
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补贴。其中,被认定为省级以下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录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五)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50元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六)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且工资低于浙江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七)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回平湖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本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十八)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以及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十九)落实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税费减征。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5号)享受相应税费减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
(二十)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50元进行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所述政策补贴期限自享受之日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可继续享受到法定退休当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十二)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比例的企业进行奖励;全面落实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规模质量。支持职业院校在我市设立分院,带动各类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促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平湖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有机融合。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院校可按照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十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在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一批“好就业”服务站,全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持续推进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提升村(社区)就业服务队伍能力,高质高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
(二十五)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建对接平台、共享数据资源。加强零工市场高质量建设,在公共招聘新平台、线上就业平台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归集更多低门槛、灵活性高的就业岗位,满足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工双向需求。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六)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推进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大数据部门的就业信息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就业工作协同性。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对被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七)给予企业外出招聘补贴。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企业,对其自费部分按照省内非嘉兴市地区每次不超过500元、浙江省外地区每次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稳就业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助推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强化资金保障。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一般预算中列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基金)平稳安全运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三)强化宣传解读。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政策举措,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优化经办服务。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全面推行“直补快办”“免申即享”等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
七、附则
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本政策措施中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市统计局的非大型企业口径确认。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2年、毕业5年以内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操作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9〕142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4〕45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