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知假学位证书而购买 害人害己获刑罚

不想十年寒窗,却想不劳而获,想着只要交钱就能获得获得高校毕业证书,没有真才实学,却获得了刑罚处罚。

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因单位被亳州市某大药房收购,担心如无药学系中专及以上学历可能会被裁员,遂经朋友介绍,添加了上线“办证人员”微信、在明知上线处出售的证书系伪造的事业单位毕业证书的情况下,仍从上线处购买多份伪造的某医学院毕业证书(进价150元左右)和某市卫生学校毕业证书(进价100元左右),并分别以400元人民币和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自己单位内部员工,以方便大家不被裁员,王某共出售三十余套,非法获利4682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四千六百八十二元,当庭主动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与公诉机关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学习应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而不是只想着走捷径,抄小路,最终害人害己。

(图文:程慧 编辑:贾萌 审核:杨震 核发:刘轼)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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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明知假学位证书而购买 害人害己获刑罚》

2025-08-13 02:40 点击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