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申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1.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高校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时间3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5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3.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
5.在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二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领域可适当延长)。
6.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7.创业孵化基地位于粤东西北地区、纯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免租金)或基地入驻的在孵创业实体中有70%以上属于重点群体创业者,基本条件中“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和“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这两项指标数可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