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
关于开展2023年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其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全面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1)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
(2)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1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学校名义申报,学校须明确创业孵化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场地)。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属非自有物业的,须确保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4)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5)年度在孵创业实体15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60人。
(6)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7)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参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进行,并且要求在开展返乡创业人员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有5户以上典型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案例。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
(2)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2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学校名义申报,学校须明确创业孵化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场地)。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40亩;属非自有物业的,须确保对物业拥有4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4)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5)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两年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近两年年均吸纳就业不少于12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6)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二)推荐认定程序
1.推荐申报。基地申报采用择优推荐形式,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宣传发动,并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择优推荐。
2.组织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资料核查、实地复核等审核工作,根据《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和《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评分形成评价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家评价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
3.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三)推荐材料
1.有关部门推荐函;
2.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附件6、7)及证明材料(附件8);
3.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9)。
(四)推荐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推荐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推荐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基地复评
(一)复评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具体复评名单见附件3,2022年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除外)。
(二)复评内容
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复评对象基本情况和开展的创业孵化工作情况。
(三)复评程序
1.自主申报。复评对象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书》(参照附件6、7)。
2.县级评估。由复评对象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依照《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指标表》(见附件4)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5),于8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及《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科。
3.市级评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具体实施。根据复评对象申报内容、县级评估报告及现场抽查结果,专家组对照《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指标表》评分。
复评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前40%(含)且合格的为优秀,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合格,低于基本条件标准的和不参加复评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须在复评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四)复评工作要求
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县级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要指导复评对象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复评资格。
联 系 人:邓思颖
联系电话:2786809(市人社局)
邮 箱:srsj_jycyk@zhaoqing.gov.cn
附件:
1.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
2.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
3.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名单
4.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指标表
5.复评县级评估报告提纲
6.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7.肇庆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8.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