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点名通报18条“霸王条款” 涉及家政、健身等八个行业
一、医疗美容类
1.某医疗美容机构在术前告知书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就医者或其监护人承诺如实告知患者个人情况及既往病史,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本院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就医者未能如实告知个人情况或既往病史,可能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不知情、非专业或疏忽所致。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诊疗过程应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这其中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根据过错划分为不同等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的过错并不能直接免除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而只是减轻。该表述涉嫌通过格式条款的约定,减轻或免除了医疗机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经营者在该协议中删除“本院概不负责”表述,修改“自行承担”表述。
2.某医疗美容机构在美容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美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就医者无隐私权保护承诺。
点评意见: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该协议中增加就医者隐私权保护条款。
二、运动健身类
3.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合同格式条款: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从而造成物品丢失及人员伤亡的,本健身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会员进行任何单项或器械操作的均应在知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后进行,同时充分注意自身身体状况及承受能力,否则因此发生任何损害,健身馆均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因健身活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风险性,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的相关规定,此类文体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经营者扩大“自甘风险”适用情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当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该协议中修改“本健身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之类的表述。
4.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点评意见:运动健身会所营销人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经常会承诺附加服务、服务效果等,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视为经营者行为。该合同以格式条款排除口头承诺效力,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该条款。
5.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若会员因个人特殊原因预先将本人名下会籍卡转让他人时,经本会所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转让的,将收取会籍卡总费用的20%作为转让手续费。
点评意见:《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该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将收取会籍卡总费用的20%作为转让手续费”的表述。
三、家政服务类
6.某家政平台APP上的用户服务协议(消费者在使用该APP的时候必须选择同意,否则无法使用该APP)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在家政服务过程中,您与家政服务人员发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1)家政服务方在服务过程中给您或其自身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刑事责任;(2)其他由此导致的纠纷等。家政平台均不对上述纠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承担任何责任确定及分担义务,其责任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导致损害发生的一方承担。
点评意见:在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作为中介方的家政服务平台,有义务核实服务人员的身份、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服务技能等信息。如果家政服务平台与家政服务人员构成劳动关系的,更应承担雇主责任。该格式条款约定“均不对上述纠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承担任何责任”属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修改“家政平台均不对上述纠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承担任何责任确定及分担义务,其责任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导致损害发生的一方承担”表述。
7.某家政平台APP上的用户服务协议(在使用该APP的时候必须选择同意,否则无法使用该APP)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造成的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有权公告处理结果,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相关账号的使用。对已删除内容公司有权不予恢复。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相对方可解除合同。“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的笼统描述对于用户违约情形及严重程度和后果的约定可能并不清晰,该格式条款涉嫌实质上赋予了平台方单方任意认定用户违约情形、违约后果、协议变更及合同解除的权利,并且“造成的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使平台在可能错误地行使前述单方权利时不当免责,导致用户的权利或损失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或弥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修改“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造成的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表述。
四、平台消费类
8.入驻于某平台销售的某酒店自助晚餐券(该券使用有效期为一年,通过提前1-2天预约使用)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下单成功后,商家不支持退改,敬请见谅。
点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中“不支持退改”,其实质是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单方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合同变更权、解除权,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修改“下单成功后,商家不支持退改”的表述。
9.某平台的《退款规定协议》(消费者在该平台下单需要同意该《退款规定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下单时商品未带有“随心退”“到店随心退”标签:退款订单在使用有效期内收取20%违约金;若超过使用有效期半年以内收取30%违约金。
点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平台对违约金的单方设置应当合理,总金额20%-30%的违约金比例标准可能较大地超出法定或合理的损失数额。该条款涉嫌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修改设置的不合理违约金。
10.某平台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您理解并接受,平台有权对认证用户使用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增减该认证用户使用服务的费用,或根据评价结果自行决定是否向用户提供服务。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及《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等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上述条款中自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增减服务费用及自行决定是否向用户提供服务等约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该条款。
11.某上门服务平台的用户协议(通过该平台选择其上门服务的,都必须接受该用户协议内容)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您同意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显示平台自行或由第三方服务商向您发送的推广或宣传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其方式和范围可不经向您特别通知而变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您应自行对依该推广信息进行的交易负责,对用户因依该推广信息进行的交易或前述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因此,该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了服务平台的内容审查责任,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