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义务被“踢皮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如何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但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千方百计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甚至挑战法律底线来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

某劳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为长期合作关系。2017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由劳务公司向科技公司派遣劳动者,劳动者的社保由科技公司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代扣代缴。2017年12月1日,双方又签订《外包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将收运工、装卸工、操作工等工作业务外包给劳务公司,外包员工的社保由劳务公司承担,科技公司按计件确定劳动者的报酬后支付给劳务公司,由某劳务公司转付给劳动者。

2018年4月27日,案外人高某某被劳务公司派遣到科技公司工作,工资是根据在科技公司完成的工作量计件核发。2018年12月11日,高某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时受伤,后经生效判决由劳务公司支付高某某工伤待遇11万余元。

劳务公司在履行支付责任后认为,因科技公司未向其支付派遣工的社保费用,导致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因此应当由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提起追偿权诉讼。庭审中,劳务公司和科技公司均承认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所约定的管理费或者是劳务费也不足以支付派遣劳动者的社保。

裁判结果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无论是通过劳务外包还是派遣用工,其用工成本都应当包含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保费用,而科技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劳务公司达成一致默认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在该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对派遣公司主张的追偿款项中应由社保基金支付部分,白云区法院支持双方各承担50%。

法官说法

谁是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支付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协议约定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但不能违反法定义务,协议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法官提醒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如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所产生的费用。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采取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的“花式”用工方式,来规避法律义务、挑战法律底线,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缴纳社保义务被“踢皮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如何保障?》

2024-08-31 20:23 点击量:13